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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小微企业免税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15-3-27   发布者:创业园  点击率:6418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新政策出台以来,许多小微企业向国税部门咨询税收政策,以下是咨询较多的问题。

  问: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问:销售额(营业额)上限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那3万元包含在内吗?以季度纳税申报的销售额(营业额)在多少之内是属于免税的?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发生的销售额及营业额怎么计算征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小微企业利润10万元以下,所得税率是10%吗?

  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20%,所得额再减半。

  问:个体户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答: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问:个体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个体户当月发生销售额28000元,其中18000元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1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则怎么计算应纳增值税?

  答:个体户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18000元需在代开的时候计算预缴增值税,另1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不用预缴增值税。

  问:那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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